10.3969/j.issn.1004-9339.2013.06.012
完善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机制的法律思考
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面对农村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失灵”,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而“破门拆墙”拉近城乡距离,必须引导作为“第三部门”的非营利组织力量介入.然而,非营利组织自身发展之内在诉求必然要求内生平衡的税收法律机理予以回应.作为以转移支付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税法,其调节功能的非均衡构造和回应必须在通过诊断现行非营利组织税收激励机制之症结基础上对症下药,依赖税收激励体制变革之管径,缝合现行制度之缺憾,并通过多维视角给予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以籍税法的倾向性保护契合非营利组织现实发展之困境.
新型城镇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证、税收激励机制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以人为本的税收法治观研究"项目10BFX010之阶段性成果
2013-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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