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339.2013.05.001
市场经济中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适用
市场中沿用的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将保护的天平更多地倾向于承租人的利益,有忽视甚至侵害租赁物新所有权人利益之嫌,不利于建立安全便捷的租赁市场交易环境.国家应当以租赁物新所有权人的恶意为兜底条款,并且区分中短期租赁与长期租赁的不同情形分别补充规定“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条件.
买卖不破租赁、利益冲突、公示要件、租赁市场、承租人、所有权人
F121.26(中国经济)
吉林省社科项目2012B153
2013-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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