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理念的转变
由于我国在最初构建征地补偿制度时,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主要依据是被征收土地权利人的各项财产损失,即对被征收土地实行充分补偿原则,而缺乏对被征地农民实际生产与生活需求的考虑,从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中央及地方政府试图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时,又出现了挤占城镇建设发展资金,使城镇建设发展所需资金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如何权衡被征地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矛盾,通过金融手段缓解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所带来的资金压力,应当成为征地补偿制度改革研究的重点。
征地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补偿
F293.2(城市与市政经济)
2012-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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