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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税法受益所有人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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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所有人条款出现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条款上,联合国范本及OECD范本均未对其含义进行明确规定。从联合国范本及OECD范本来看,受益所有人应该包含两个要素:一为“所有”;二为“受益”。我国在2009年以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的形式出台了对受益所有人的认定标准,建议从提高受益所有人条款的立法层次和对受益所有人的内涵增加直接受益的要素等方面,对我国税法的受益所有人条款进行完善。

双重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受益所有人、税收法定、实质征税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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