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边税收协定中合伙人来自合伙企业所得的定性与课税
在适用双边税收协定时,因各国给与合伙企业的税收待遇不同,从而导致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所得定性的冲突,产生双重征税或不征税。因此,当合伙企业在坐落国被视为纳税实体,而在合伙人居住国被视为纳税虚体时,应从税收协定出发考察合伙关系,并结合缔约国有关国内规定对利润、分红及特别报酬的定性予以分析,以避免上述问题。
双边税收协定、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定性与课税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湖南省教育厅2011年青年项目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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