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所得课税规则的构建
股指期货交易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基础资产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取得的收益和支付的费用将改变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消费能力和投资水平,从而产生相应的税收后果,应当认定为应税所得.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是以风险管理权为标的的买卖合约,其收益应当认定为"财产转让所得".但由于当前财产转让所得的概念尚不能涵盖"风险管理权"这一新型财产性权利的转让收益,应有必要构建新的课税规则以确定不同交易目的的股指期货交易的纳税义务及其课税时点等问题.
股指期货交易、所得税、套期保值与投机
F810.424(财政、国家财政)
2011-08-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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