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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跨国课税中合伙企业的协定资格——德国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特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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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内法将合伙企业视为纳税虚体,在其双边税收协定中,与一些缔约伙伴制定了有关合伙企业的特别规则,规定合伙企业具有完全协定资格或部分协定资格,能够享受协定优惠.这种特别规则有其优点,如避免行政管理上的困难、避免双重征税、缓和来源税减免问题;但也有缺点,如可能和国内法规定相矛盾.

合伙企业、税收协定、特别规则、协定资格.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09-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07-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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