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
税收之债具有自力执行的效力.所谓税收之债的自力执行,是指税务机关行使征税职权,遇有纳税人拒不履行按期足额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各国税法之所以赋予税收之债自力执行的效力,主要是基于行政效力先定、税收确实及效率原则以及税收的公益性等因素的考量.同时,为了有效防止或监督税务机关滥施行政强制现象的发生,我国税法对税务机关自力执行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程序予以了严格限制.
税法、税收债权、自力执行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08-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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