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339.2007.01.019
浅析合伙企业在税收协定中的"缔约国居民"之身份
合伙企业是否为"缔约国居民"对税收协定的适用有重要影响.一般来说,合伙企业属于协定意义上的"人",但并不意味着同时也属于"缔约国居民",只有当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实体,对所得负有纳税义务时,才可能成为协定意义上的"缔约国居民",此时合伙企业本身有资格享受协定优惠.如果合伙人就按份所得负有纳税义务,合伙企业被视为纳税虚体,则不是"缔约国居民",其合伙人可以享受相关协定的优惠.
合伙企业、税收协定、缔约国居民
F810.422(财政、国家财政)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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