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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9339.2002.05.024

注册会计师验资业务法律责任问题探讨——由法函[1996]56号所引发的思考

引用
自199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函[1996]56号《关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处理的复函》之后,全国各地法院相继审理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因验资业务而被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已达500余起,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已在局部范围内出现了“诉讼浪潮”。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对验资业务存在认识误区,因此,我们应合理区分出资责任、会计责任、验资责任和验资报告的使用责任。

注册会计师、验资、法律责任

F239.47(会计)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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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210/F

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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