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9339.2002.03.006
论纳税争议中复议申请权限制条件的取消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因纳税争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以缴清款项或提供担保为前提条件,这种税收救济立法模式受管理理论影响并集中反映了公共利益至上的绝对主义方法.这种规定既有悖于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的精神,又有失对纳税人应有的公平态度,取消这一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已势在必行.
纳税争议、复议申请、管理论、平衡论
F810.423(财政、国家财政)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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