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的反思与厘清
目前,税务行政诉讼尚无统一的证明标准,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更是处于高度不确定状态.这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两大困境:一是不同法院对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适用不统一,二是诉讼证明标准适用忽略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和”实质重于形式”之间的内在区别.究其根由,这既与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供给不足有关,也与一般反避税的特殊性尚未得到透彻认识有关.借鉴层次化证明标准理论,考虑一般反避税诉讼的特殊性,行政诉讼制度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法制度应作出回应,尽快明确层次化的诉讼证明标准,即对客观行为的证明应以”明显优势”为标准,对主观目的的证明则以”相对优势”为标准.
一般反避税、诉讼证明标准、税务行政诉讼、税收征管法
本文是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体系化研究”;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等内等外界分研究”;并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资助
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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