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课税理论与制度选择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将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数据纳入征税对象是税制改革的必然方向.以数据的数量或价值计算税基的数据税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都存在较为明显的不足;以数据的收益计算税基的数据税理论,更具有合理性.在征收数据税的制度选择方面,我国可以改进现行所得税条款,对数据征收直接税;在适当的时机征收专门的数据税,实现对数据征收间接税.
数字经济、数据、数据税、数字税、可税性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专项”税收立法的核心价值及其体系化研究”项目批准号:19VHJ008
2021-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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