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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理念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法治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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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践行新发展理念的进程中, 具有引导职能的消费税能有针对性地推动可持续消费和产业结构转型.以该税种引导的不同侧重方向为标准, 本文将其征税对象分为危害人体健康的消费品、损害生态环境的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品三类.经从规范层级、职能变迁、税制简便性等视角反思我国消费税征税范围七次调整的主要趋向和不足, 本文认为, 在开展消费税改革和制定《消费税法》时, 需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扩充和合理设置税目、协调消费税与邻近税种间关系等方面着力, 以实现形式与实质维度的税收公平.

新发展理念、消费税、征税范围、可持续消费、税收法治

D922.22;F812.42;F014.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ZD028

2019-06-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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