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性
一、基本案情2016年1月,A县税务稽查局收到开票方所属的B市税务稽查局关于发票协查的通知及随附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该通知单列明了D药业公司向C医药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金额共计1 200000元,税额共计204000元,价税合计1 404 000元.A县税务稽查局对C医药公司进行了检查.经查,C医药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为上市公司,主要经营药品、健字号滋补品、保健品的销售,医疗器械、化学试剂、眼镜、初级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批发零售,仓储服务,医药咨询服务,进出口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10-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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