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期之实现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收入预算之编制依循经由税收立法程序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自201 4年起,预算审批中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由此,收入预算之执行由约束性的收入任务指标改为预期性的收入预计指标,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收入预算编制时可否修改税法以增进预算收入预期的合理性,取决于预算权与征税权之间统合抑或分离关系.预算执行中依法制定的增收或减收的税收政策,应当进行预算调整或编入下一预算年度的收入预算.除了依赖税收立法和预算编制,预算收入预期之实现还要倚重旨在提高税法遵从度的征管保障措施.
收入预算、收入预期、税法遵从、预算权、征税权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青年课题”项目编号:12SFB3030的阶段性成果.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78-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