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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背景下的预算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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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实施后,人大和行政机关间的预算权力配置将从文本走向现实,冲突也会呈现更为具体而又直接的状态.笔者根据我国的现实,认为预算权配置应以“人大和行政机关共同控制,偏重人大主导”的模式.在预算编制、审批等各阶段应赋予人大预算修正权,在审批程序中设置分项审批程序,人大预算监督应加强问责制的构建.同时要加快人大内部的机构改革,特别是资讯信息机构的设立,为做实“预算人大”奠定基础.

预算法、预算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

本文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财政分权的路径选择”项目编号:09fxB0052的支持.

2015-03-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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