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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法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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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首次将省以下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定性为税务机关,明确了稽查局的执法主体地位.但其对稽查局的定性并不完全符合传统行政主体理论,导致稽查局与税务局的关系不清,并引发了一些理论难题.本文结合相关法理与税收实践对稽查局的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探析,提出借鉴相关行政执法经验,设立具有完全独立执法权的稽查局,并以较高层次的专门立法确立其税务稽查执法主体地位,以切实推进依法治税.

税务稽查局、执法主体、资格、法理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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