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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预算公开的制度性突破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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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常有“财政宪法”之美誉,究其原因在于,预算法是管理政府之法,而非政府之工具,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我国《预算法》,其深远意义已完全超出了文本修订之意.本文认为预算公开的根本功能是维护纳税人权益,这是制度设计的法益起点;同时能间接地制约与规范行政机关的财政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督促立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其预算职权.深层次看,预算公开的功能意义在于,强化纳税人的参与,优化国家治理结构和治理能力.预算公开的制度设计,应当同时包括预算文本意义和过程意义的公开,公开对象既包括普通纳税人,也包括作为其受托人的人大代表.同时,本文指出,现阶段应继续在破解预算公开的制度性障碍、拓深公开的力度、堵住新法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和补足规范缺失等四个方面,下足功夫,使预算公开进程能超越静态文本,不断深化.

预算公开、预算法、财政宪法、治理结构、纳税人权利保护

D616;G641;D922.2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2AFX013

2014-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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