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
一、合理规定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科学确定纳税环节
目前将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确定在行权环节的税收政策,迫使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就要支付购买大量股票和高额个人所得税两笔费用.资金的压力和行权后所面临的风险,极大地缩减了股权激励机制的魅力.而从公平税负的原则来说,股权激励对象在行权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于目前二级市场投资尚未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现状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2014-0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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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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