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的调查与研析
为加强对土地管理的宏观调控,促进煤炭企业合理开发利用采煤塌陷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煤炭企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利用的塌陷地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目的在于进一步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但此次调整并未明确”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煤炭企业却实际占用的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问题,导致执行中问题较多、困难较大,甚至引发后患.为此,本文根据山东济宁和安徽淮北两市采煤塌陷地的调查情况,剖析了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现行政策的不足,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采煤塌陷地土地使用税政策的具体措施.
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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