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税收法律主义原则”
从历部《宪法》文本及1992年之前的税收立法实践来看,“税收立法权”并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职权,而且1985年全国人大授权决定亦并非旨在授予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税收征管法》第三条之规定大致包含了“课税要件法定主义”之部分原理,却尚未达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最低限度的标准.为求中国税收法治之进步,我们亦须在当前重新诠释“税收法律主义原则”,完善相关法制,使其具备“与时俱进”的制度品格.
税收法律主义原则、税收立法权、授权立法
朱孔武主持的社科基金项目“征税权、纳税人权利与参政议政研究”10BFX026
2013-09-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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