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税法与《社会保险法》的衔接
我国社会保险的“费改税”,在立法层级上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社会保险税法”,而不能再像以前税法制定时的通常做法那样由国务院制定“社会保险税暂行条例”。我国制定“社会保险税法”的同时,《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文以及我国现有的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也应同时予以修订。鉴于社会保险税的特殊性,相关的税法理论也应予以拓展,如传统的税收法定原则应发展为“税收动态法定原则”,应变通税收的无偿性特征。
社会保险税、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税法、税收动态法定原则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中央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资助项目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6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