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法律分析
社会保险费改税属于财税法制度的内部协调问题,源自排除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及其分配障碍的现实要求,理论依据在于公共物品理论。收入公平分配理论和统筹发展理论。社会保险费改税后,新税种的名称应选择社会保障税,性质应确立为特定目的税,类别应归属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法的核心课税要索包括:纳税人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税目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税率为比例税率,税收优惠以照顾性税收优惠为主。
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预算、预算平衡
F842(保险)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095FB5029
2012-04-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