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制度之反思
税法必须经由解释,始能适用.我国的税法行政解释一向秉承”谁制定,谁解释”的权力模式,解释权由高层行政机关垄断行使,解释形式斑驳繁杂,解释程序陆意简单,且人大、法院的监督权严重缺位或虚置.而一般税务机关仍然行使着事实上的执法解释权.因此,反思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利于增强税法行政解释的正当性.
税法、行政解释、行政执法
F8(财政、金融)
2009年度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共建项目09GG-04;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一五”规划项目09B15
2010-10-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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