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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补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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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2002年4月某县国税局对刚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某县旺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盛公司”)2001年4月~2002年3月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纳税申报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取消其资格时存货293 054.30元,扣除免税存货金额134996.86元,实际存货为158057.44元,2002年3月末留抵税款2 787.37元,应补增值税24082.39元.2.代北京康尔寿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购买办公用品,产品推介费冲抵货款金额28 912元,应补增值税4915.04元.

规范性文件、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存货、使用情况、纳税申报、保健食品、办公用品、暂认定、国税局、税款、免税、经贸、检查、货款、发票、产品、北京、案情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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