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兼谈对《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理解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63条所规定的关于构成犯罪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是否应处罚之后再移送这一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理解.这也涉及行政处罚与刑罚的竞合.本文从<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逻辑结构及法理学层面上阐述了对这种行为适用单科的合理性,同时探讨了行政处罚与刑罚竞合的涵义.
征管法、行政处罚、刑罚、单科、合并适用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6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