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查补税款滞纳金尴尬局面之我见
@@ 1994年税制改革后,各税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均统一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执行: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依法责令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查补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滞纳金、人民共和国、扣缴义务人、税制改革、税务机关、实施细则、纳税人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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