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税收优先权
新<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赋予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后设置的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受偿的权利.由此产生了税收优先权与民法领域的债权、担保物权进行比较的问题,甚至对传统的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也需要重新解释.本文首先论述了先决条件--税收法律关系的债务性,将税收优先权从公法领域转移至私法领域,为税收优先权与私法领域的债权、担保物权进行比较提供了可能.其次论述了税收优先权具有先取特权性质.再次从日本、法国关于先取特权的立法先例分析,得出在一般场合纳税人清偿无担保债权不得影响税款清偿的结论和税务机关享有税收优先权的救济权--撤消权的结论.最后归纳了税收优先权行使的3种情形,并明确税务机关在税收优先权诉讼中应处于原告地位.
税收优先权、税收法律关系、无担保债权、先取特权、私法领域、税务机关、担保物权、优先权制度、税收征管法、关系的性质、重新解释、清偿、领域转移、债务性、特权性、纳税人、留置权、救济权、抵押权、撤消权
F8(财政、金融)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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