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多边自由贸易协定与税收措施关系的思考:以RCEP、CPTPP为参照
RCEP与CPTPP均是以WTO的关贸总协定规则为基础,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等内容,框架和逻辑大致相同.两者之间的重要差异除关税优惠、市场开放程度和争议解决机制强度之外,重要的一点即自贸规则适用税收措施范围的不同.本文通过对协定目的和一般规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投资、营商环境等不同类型自贸协定规则的分类研究,认为从货物贸易到服务贸易,再到跨境数字贸易、知识贸易,自贸规则的税收监管实现了从关税为主的"边境措施",到国内税为主的"边境内措施",再到以国际税收规则为主的国际性措施的"三级跳".自贸协定市场开放程度越高,争议解决机制越强,税收措施适用的范围就越广,税收在自贸协定区域发展中的作用就越大.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几点建议,包括自贸协定的开放性越强,税收措施的重要性就越能体现;根据多边自贸协定的不断发展,推进税制结构优化和征管手段简化;中国税务要在促进RCEP高质量发展上起到先行军的作用.
自贸协定、税收措施、RCEP、CPTPP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22-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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