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所得税中“不动产所得”的政策分析与借鉴
日本《所得税法》中的“不动产所得”是指出租不动产等财产取得的所得,该制度建立在以税负公平为价值导向的所得分类理论之上.“不动产所得”具有资本所得的性质,与“事业所得”在判定标准上的区别是该所得有无劳动因素.“不动产所得”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出租财产的所有人,课税范围也不限于出租财产的租金.我国新《个人所得税法》中“财产租赁所得”的权利主体、性质、范围并不明晰,且与“经营所得”难以区别,这两种所得在税额计算时的税率不同,可能会给避税行为留下空间.日本“不动产所得”的规定可以为明晰我国“财产租赁所得”的概念,建立科学的所得分类体系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
不动产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资本所得、税负公平、日本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本文是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的课题“我国财政法的私法解构及体系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020kfyXJJS05
202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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