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理解同期资料新规有效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从2016年度开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要求准备并提交相应同期资料文档.与此前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相比,42号公告对同期资料文档提出了更加细致完善的要求.
涉税风险、同期资料、全面理解
F275;F812.42;F426.9
2018-10-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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