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税案评析
2011年德里高等法院在亚洲卫星公司税案中确立的裁判观点,对印度法院审理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类案件具有重要影响.目前印度法官普遍认为,外国卫星公司仅负责维护轨道上的卫星,不构成在印度实施经营活动;法律意义上的“使用”系指“权利的转让”,外国公司若未实施转让卫星使用权的行为,则其就卫星传输服务取得的所得,不能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印度所得税法、跨国营业利润、特许权使用费、电视信号卫星传输跨国所得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8-09-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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