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益所有人”在中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中的适用
针对非居民来自于中国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如何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从而适用税收协定优惠,一直是跨境税收业务的热点问题.国家税务总局自2009年以来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就“受益所有人”的判定给出了指引.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9号公告,大幅度更新了中国税务机关对于“受益所有人”的判定规则,对相关政策进行了更为清晰的解释,使更大程度上接近“受益所有人”本意的测评措施得以落地,这是对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贡献.与此同时,9号公告使用了BEPS行动计划中的利益限制条款(LoB)和主要目的测试条款(PPT)的一些原则或理念,是中国税务机关在解释和适用“受益所有人”规则上的创新和拓展,但也使得“受益所有人”、“LoB”和“PPT”这三者在实际操作中的关系成为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的问题.
受益所有人、税收协定、利益限制条款、主要目的测试条款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8-06-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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