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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启示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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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大陆地区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及税金后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按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该税种开征于1994年1月1日,初衷是运用税收手段强化对房地产业的调节、控制,促进其健康平稳有序发展.大陆地区土地增值税制度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①,时隔20余年,大陆地区房地产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深化税制改革的新时期,有必要结合新的情况和问题,重新研究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税制的特点并加以借鉴,进一步完善大陆地区房地产税收制度.

台湾地区、土地增值税、大陆地区、房地产市场、国有土地使用权、深化税制改革、增值税制度、增值税税制、地上建筑物、重新研究、有序发展、相关成本、税种、税收制度、税收手段、累进税率、课税对象、房地产业、增值额、附着物

F81;F30

2017-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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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47/F

2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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