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国际比较与立法建议
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与技术性,如何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适配我国改革实际的立法规定,是关税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WCO《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与WTO《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要求各缔约方必须在国内法律法规中明确商品归类、海关估价与原产地规则的通行规定,并可结合本国情况对授权条款加以微调,以为因应.我国关税法应该设专章规定“关税税基的确定”,明确商品归类依据,调整“完税价格”计税范围、增加特许权使用费与关联交易等规定,增加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原产地标准与原产地证明等条款,明确预归类、预审价与原产地预确定制度.
商品归类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原产地规则、关税法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世界银行中国关税立法国际比较研究项目;财政部关税立法国际比较研究项目;海关总署国际司欧盟海关法翻译与比较研究工作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基金;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7-07-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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