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减免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中国关税法立法
关税减免税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变动性,如何遵循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对其予以规制是关税法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京都公约》和相关国际条约要求各成员方必须在国内法律中明确列明法定减免税事项,对符合“特定目的”和“特定条件”的货品可以授权政府实施政策性减免税.我国关税法应当设专章规定“关税减免和特别征收措施”,扩大法定减免税范围,对特定减免税在设立目的、特定条件、具体事项、适用期限和决策程序上进行系统规范,取消临时减免税并入特定减免税,健全完善加工贸易减免税、暂时进出境减免税等特别措施减免税制度.
关税、减免税、关税法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世界银行关税减免税制度国际比较研究项目;财政部关税立法国际比较研究项目;海关总署国际司欧盟海关法翻译与比较研究工作项目;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基金;中国政法大学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项目
2017-06-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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