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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商品与服务税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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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意义及结构 (一)立法背景 1.引进商品与服务税前的税收体系.在引进商品与服务税之前,马来西亚的税收体制包括以下若干不同的间接税税种,并由皇家海关署专门负责全国间接税的征收管理:(1)进口关税,对进境的商品课征;(2)出口关税,对生产以外销的商品课征;(3)政府销售税(Government Sales Tax),对大范围的商品课征;(4)服务税(Service Tax),对多种类型的服务课征;(5)消费税(Excise Duty),对奢侈品和汽车、酒类和烟制品等课征.①其中,充当马来西亚“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s)的是上述销售税和服务税.销售税于1972年2月29日开征,对进口或者生产流通环节的大范围商品课征,一般税率是10%,建筑材料以及非必需食品适用低税率5%,石油制品适用20%或25%的特定税率;服务税是1975年3月1日开征的一种征税环节单一的消费税,对餐厅、宾馆提供的服务、电信服务、建筑师、工程师、律师等提供的专业服务课征,适用5%或6%的税率.

法律制度、马来西亚

D922.291.91;D733.8;G639.338

201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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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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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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