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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中二次调整的国际比较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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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发达国家,中国一直以来对相互协商程序的利用并不充分,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执行以及更加坚定的中国税收执法,税务争议及双重征税事件预计将大幅增加,因此业界对中国相互协商程序能力的提升也更为期待.相互协商程序是通过税务管理部门相互协商从而解决税收协定中重复征税纠纷的手段,该程序可用于解决转让定价调整中造成的重复征税,其中可能涉及初次调整、二次调整、相应调整等.转让定价调整特别是二次调整虽然改变了跨国公司的税收利润分配格局,但跨国公司是否因调整而使得其实际交易完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以及调整是否会产生双重征税等问题依然值得关注.为此,笔者尝试比照转让定价中的二次调整在多个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2016-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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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1006-3056

11-5647/F

20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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