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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企业境外分回利润的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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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地方税务局受理了某企业提出对其从越南取得的利润分红11 094 780元进行税收抵免的申请,这是山东省首例境外所得抵免案例.省市区三级地税局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对企业境外所得进行汇算和抵免,企业享受到了抵免政策,避免了双重纳税.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B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6年在越南设立全资子公司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境内企业100%控股),A公司享受越南国内所得税“三免、七减半、两优惠”的优惠政策:即从成立后的第一个盈利年度起,三年免税,七年在优惠税率15%的基础上减半征收(7.5%),两年优惠税率(15%).A公司2010年开始盈利,2010-2012年享受了三年的免税政策,从2013年起开始享受7.5%的优惠税率(2013年A公司在越南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455 991元,为便于说明,以下数据均按照人民币计算,不考虑汇率换算的差异).

税收抵免、走出去

F812.42;F276.44;F125

2016-04-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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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

1006-3056

11-5647/F

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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