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下)
(接上期)十、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双方和筹划方,以及被间接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公告第九条规定的资料(已提交的除外);(二)有关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整体安排的决策或执行过程信息;(三)境外企业及直接或间接持有中国应税财产的下属企业在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内外部审计情况;
2015-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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