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OECD国家消费税的特征及借鉴
在OECD国家中,非欧盟国家的消费税呈现出独特的发展模式.为此,我们重点对这些国家消费税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征收环节和收入归属进行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消费税已不是主体税种,但仍具有重要的财政地位;征收范围集中于烟草、酒、矿物能源、机动交通工具、污染物、奢侈品和特定服务;收入归属体现出“谁设归谁,谁收归谁”的特征,很多消费税都是由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交叉征收的;从征收环节看,烟、酒、能源产品主要在生产环节课征,机动车、奢侈品主要在零售环节课征.对一些消费品,很多国家在生产环节与零售环节(或批发)两次课征消费税.根据这些结论,对中国的消费税改革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消费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征收范围、征收环节、收入归属
F810.42(财政、国家财政)
2015-06-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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