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中)
(接上期)
第二章 立案
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应用各种数据资源,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同期资料管理、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股权转让交易管理、税收协定执行等,及时发现一般反避税案源.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存在避税嫌疑的,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复核同意后,报税务总局申请立案.
第九条 省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总局形成的立案申请审核意见转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总局同意立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
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管理办法
F812.42;F276.7;D922.22
2015-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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