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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委托投资受益所有人认定问题的公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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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对非居民进行委托投资活动情况下如何认定为“受益所有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该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一、24号公告出台的背景2009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以下简称“601号文”),就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缔约对方居民申请享受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的问题进行了规定.该文第一条明确强调:“‘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代理人、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该文指出,认定‘受益所有人’应从税收协定的目的(即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出发,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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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47/F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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