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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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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4年4月29日联合发布《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 43号,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的精神,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营改增”后,电信业由按3%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并实行差异化税率,即基础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分别按11%税率和6%税率缴纳增值税,为中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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