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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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将自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引用
(接上期)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税法、节约能源、自然灾害、车船税、新能源、国务院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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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11-56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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