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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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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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孰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伪造发票、非法制造、违法所得、税务机关、作案工具、情节严重

F812.42(财政、国家财政)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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