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3056.2007.08.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正式公布(四)
@@ (接上期)源泉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机构、场所、中国、实际联系、境内、非居民、税款、款项
F81;D02
2007-09-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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