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政府间税收划分:难题与选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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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12.004

改进政府间税收划分:难题与选择(下)

引用
@@ "主体税种论"的困惑 多年来有一个流行的看法: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都需要建立自己的"主体税种".这种看法过于理想化了:①几乎没有可能为五级政府都找到适当的(不至于产生大问题)主体税种,美国在三级政府的架构下比较成功地实施了这套模式,但我国的情况完全不同;②即使在未来某个时候精简地方政府层次,实行类似美国的三级政府结构(取消"地级"和"乡镇政府",不再作为一级正式的政府),中央找到适当的"主体税种"并不难,但对省级特别是县级辖区而言,这个难度依然极大③"主体税种论"建立在如下的思想基础之上不同的税基(比如应纳税所得、销售额、财产价值)可以且应该分别由不同级别的政府垄断(独享).

政府间、税收划分、主体税种、地方政府、应纳税所得、政府垄断、政府结构、政府层次、乡镇政府、思想基础、美国、销售额、理想化、县级、辖区、同级、税基、省级、模式、困惑

F8(财政、金融)

2007-04-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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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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