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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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3056.2006.09.021

国税发[2006]31号文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如何界定?

引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以下简称"31号文")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以下简称"预计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营业、税金、房地产开发、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企业开发、期间费用、配套设施、开发产品、商业用、毛利率、建筑物、附着物、住宅、业务、销售、通知、税务、收入

F8(财政、金融)

2007-0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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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税务

1006-3056

44-1283/F

20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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